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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卢小兰资深律师- 卢小兰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现在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执业,任副主任律师。在执业期间,卢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各种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卢律师的业务范围: 1.代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 ...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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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这书
来源:人民法院裁判网 人气: 时间:2015-09-26 10:39:03
太仓法律咨询网 消息来源:法院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这书
刘泽岱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岱,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源,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蔡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泽岱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知)初字第13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虽然约定了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但实际上该协议是被上诉人以欺骗方式让上诉人补充签订的,且并未实际履行;二、上诉人曾经发函给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协议,并将相关委托款项返还给了被上诉人,协议已被撤销;三、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为解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先受理的杭州市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关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人物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636号】三个案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相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知)初字第1329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其签订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合同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虽然主张该选择管辖条款系被上诉人欺诈所致,且协议已被撤销,但并未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另一上诉理由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在先受理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做明确论述,理由充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同一审法院意见。故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泽岱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泽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长辉
审判员宋旭东
审判员陈勇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逯遥
书记员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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